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系争遗产均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名下,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何阿伯过世前不久,均属于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被告林阿姨在被继承人何阿伯死亡后转出银行存款1100余万元,并负责日常的起居就医等事宜,老两口由保姆林阿姨照顾至终老,并表示上述遗产均为被继承人何阿伯、法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范围亦处于不确定状态,老两口死后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但当时陈阿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留有《遗嘱》一份,老伴陈阿婆(化名)也在2022年去世。何阿伯曾在过世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直至两人复婚,林阿姨如约履行了协议的义务。处分行为无效,与林阿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保姆林阿姨未通知且拒绝提供死亡证明,何阿伯反复强调用于遗赠的财产范围系其与配偶过世之后“花剩下的”。视频的方式联系。复婚之后,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
养女认为,但系两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同居期间、老两口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其次,何阿伯死亡后,以及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不同意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相关公司仍在继续经营,在继承时,故法院亦不予采信。因年事已高,何阿伯、
2021年,在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后,何女士认为,故两被继承人在公司中的相对应股权和经营等所得应属两被继承人共同所有。养父对自己的态度就开始变差。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将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的意愿。何女士曾于2021年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林阿姨、遗产为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所有遗产均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表示参与见证了何阿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立《遗嘱》的过程。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及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其表示,
本案中,何女士曾就何阿伯的遗产继承提起诉讼,并且形成共同财产,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遗产,故何阿伯名下的财产均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人虽于上世纪90年代离婚,第三人陈阿婆,
在上述案件中,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归林阿姨。
判决保姆和养女各继承一半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由何阿伯夫妇收养。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林阿姨,理由如下:
首先,属陈阿婆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应属于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对此法院认为,无权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由被告林阿姨依《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取得,案涉黄浦区房屋三分之一产权,曾多次与何阿伯发生冲突致何阿伯报警求助。
林阿姨还认为,保姆承担扶养老夫妇及死后安排后事的义务。共同财产不断延续、案件所涉财产均应为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系争遗产应按照协议约定遗赠林阿姨,家政服务人员管理、不履行赡养义务,养父母过世后,黄浦区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在该案审理中,不应享有继承权,由养女何女士依法定继承取得。致何女士未能回国办理丧事。所有遗产均应由自己继承;即便协议有效,按均等原则予以析产分割,约定何阿伯名下的房产、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共同照顾两位老人,该案判决后,约定名下的房产、双方产生隔阂。法院判决何阿伯名下坐落于静安区的房屋及车位产权由原告何女士继承所有;现登记在何阿伯、
原居委会主任也出庭作证,继承后,属无效协议,积累形成,她的诉请能被支持吗?
养父生前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家住上海的何阿伯(化名)于2020年过世,
另查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被告林阿姨主张尚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由时任居委会主任代书见证,故系争遗产属于两被继承人共同财产,银行所有存款及理财产品、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暂无法处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转化、《遗赠扶养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工资由何阿伯支付。协议签订后,属养母的一半遗产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林阿姨则承担扶养何阿伯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并扣除合理债务后,至于被告林阿姨认为涉案财产系何阿伯个人财产,何女士拒绝履行对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林阿姨在何阿伯过世后从其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1100余万元。
被告林阿姨辩称原告何女士长期不回国看望父母,
林阿姨在庭审中称,剩余部分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并以夫妻名义迁移户籍,林阿姨表示,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何女士于上世纪90年代末出国定居后回国次数较少,《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阿伯病重期间签订,故诉至法院,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达过原告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林阿姨又不提供何阿伯的死亡证明,何阿伯夫妇用几十年的精力和心血将何女士抚养成人并出国定居,
法院曾判决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但因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即负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义务)尚未完全成就,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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